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

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醴商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5执147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赤沙村贵荣路38号102房。
法定代表人:何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醴商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628号702-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GNL4N。
委托代理人:邬勇。
原告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诉被告醴商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2019)粤0105民初83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醴商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支付本金400000及利息77076.5元(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为标准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已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广东方园时尚雕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时候提供财产线索如下:在诉讼期间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醴商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平支行36×××97账号。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广州市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账号有存款7565.91元,本院已继续冻结该银行账户(2021年3月26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本院已扣划7565.91元,扣缴部分执行费50元后余款7515.9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本案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05执147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