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华建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潍坊华建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47号
申请人: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香山大道1号(丹徒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华建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403室)。
申请人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华建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于立案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华建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潍坊华建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价值2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