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47号之二
原告: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高资街道香山大道1号(丹徒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华建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以南金马路以东(华都写字楼403室)。
原告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潍坊华建公路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3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3元,由原告二重集团(镇江)重型装备厂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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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