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20429号
原告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创路65号2-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6668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重庆愙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100号附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9240073X3。
法定代表人贺子新,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新桦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重庆丰傲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成
人民陪审员林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芯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