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与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601民初9929号
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495号海林大厦1306、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8147X6。
法定代表人:罗来敏,系该公司董事。
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凯棉路188号3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DLQDT5R。
负责人:黄玉,系该分公司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鹏程,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6号贵阳世纪城写字楼3楼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9902002D。
法定代表人:韦少方。
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8337273039B。
负责人:韦少方。
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公司”)、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福麟公司”)、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以下简称“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信公司及银信贵州分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鹏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福麟公司、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银信贵州分公司申请撤回对万福麟公司、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人民币6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暂计为2670.5元(利息以欠工程款6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按照银行活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5日,原告与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原告为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提供合同项目的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实施咨询业务。约定该项目价款为包干价8万元,支付时间为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在合同签订时预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待咨询人将完成工作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剩余80%合同价款后咨询人在一个工作日内须出具审计报告。还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费用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费用时间计算。并约定,若双方产生争议,应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11日,原告出具《关于“锦屏福麟大酒店”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说明》,说明原告施工部门于2019年6月14日将该项目结算审减问题发送给原告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已于2019年6月25日回复施工部门和被告联系人,截止2019年7月11日止未收到回复意见,如还不主动回复,将直接以2019年6月25日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后期不予调整。同日原告将该说明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韦少方。2019年7月26日,原告将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终稿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韦少方。2020年1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提醒被告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向被告请求核对项目金额,被告均未进行任何回复。上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2万元便再未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至2019年7月26日双方咨询业务合同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拒绝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
银信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两份2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各一份2页,拟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复印件一份7页、《关于“锦屏福麟大酒店”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说明》《原告负责人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各一份1页、《结算审计报告书》复印件一份13页,拟证明2016年12月,被告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为项目包干价8万元及付款期限;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咨询业务并提供结算审计报告,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咨询费用责任。3.证人申某的证言,拟证明原告已将咨询成果移交被告的事实。
万福麟公司、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5日,银信公司与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银信公司为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提供合同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该项目价款为包干价8万元,支付时间为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在合同签订时预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待咨询人将完成工作后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剩余80%合同价款后咨询人在一个工作日内须出具审计报告。还约定,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费用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费用时间计算。并约定,若双方产生争议,应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的次日,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即将合同已付款20000元支付到银信贵州分公司的负责人黄玉的账户。
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2019年7月11日,银信公司出具《关于“锦屏福麟大酒店”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说明》,载明施工部门于2019年6月14日将该项目结算审减问题发送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已于2019年6月25日回复施工部门和万福麟墩寨分公司联系人,截止2019年7月11日止未收到回复意见,如还不主动回复,将直接以2019年6月25日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后期不予调整。
同日,银信贵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该说明通过微信发送给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负责人韦少方。
2019年7月26日,银信贵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将该项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报告终稿通过微信发送给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负责人韦少方。2020年1月6日,银信贵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负责人韦少方催收剩余的咨询费用,韦少方未作回应。2020年1月15日,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负责人韦少方到银信贵州分公司领取了《锦屏开发区福麟大酒店结算审计报告书》。
现银信公司以经多次催告,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万福麟公司与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未能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银信公司与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银信公司向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成果后,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应当按约向银信公司支付剩余的咨询费用6万元。因此,银信公司主张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支付剩余咨询费用6万元,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先付款,银信公司后出具咨询报告,但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银信公司先向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出具了咨询报告。视为双方对支付咨询费用尾款的时间进行了变更。在双方未对支付咨询费用尾款的时间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推定银信公司在向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提供咨询成果后,可以随时向万福麟墩寨分公司主张支付咨询费用尾款。2020年1月6日,银信贵州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向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的负责人韦少方催收了咨询费用尾款,则2020年1月6日应当视为万福麟墩寨分公司支付咨询费用尾款之日。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用,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费用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费用时间计算”的约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到的“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内容,对银信公司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本院综合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对银信公司主张的利息,自2020年1月6日起,以所欠咨询费金额6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1月6日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支持,计算至该咨询费付清时止。
本案因万福麟墩寨分公司违约而产生,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应当承担上述支付义务。因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系万福麟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的规定,上述支付义务,万福麟墩寨分公司可以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万福麟公司承担。
万福麟公司、万福麟墩寨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该咨询费付清时止,按2020年1月6日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支付义务,由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由贵州万福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杨凯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