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601执49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二七南路**海林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8147X6。
法定代表人:罗来敏,系该公司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南路**贵阳世纪城写字楼******91520000069902002D。
法定代表人:韦少方。
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住所地贵州省锦屏县经济开发区91522628337273039B。
负责人:韦少方。
因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凯里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99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咨询费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至该咨询费付清时止,按2020年1月6日期间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支付义务,由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先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3元,由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承担。执行费800元由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承担。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还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清偿日为止。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仅有零星存款并已经冻结其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等动产及房屋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保险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屏县敦寨分公司向我院提交了一份分期还款计划书,计划其公司在2021年3月至12月每月支付申请人6000元及利息,本案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于2021年3月付清。
2020年12月3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99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债权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欧阳广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