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湄港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5民初4270号
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湄港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湄港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