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05执1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闽0305执10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六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新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六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