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建嘉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民终9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迅,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杨刚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连发,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杨刚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阳市河东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以与被上诉人辽宁杨刚照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济南三星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屈昕
审判员贺立春
审判员金莹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