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聂红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监理费2758945元,逾期支付利息1979010元(1、缺陷期监理费470640元,逾期支付利息201195元;2、前期提前进场补偿监理费352541元,逾期支付利息375400元;3、交警、路政附加工作监理费395492元,逾期支付利息286488元;4、延期监理费1540272元,逾期支付利息1115927元);二、被告承担上述逾期支付监理费2%的银行贷款手续费;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前身为湖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1年3月10日,作为发包人的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作为监理人的湖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文件,双方就湖南省长沙(永安)至浏阳房建工程施工监理进行了约定。合同文件中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监理服务期36个月,其中施工准备阶段1个月,施工阶段监理11个月,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24个月。监理服务费总价1882560元,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1411920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470640元。监理合同文件还约定了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计算表。监理合同文件第八章合同专用条款6.3.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约定:“如果非监理人的原因,致使施工期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8个月以上时,按监理服务费清单中的单价,仅计算超出8个月以上时段内的实际在场的监理人员费用作为补偿,并报发包人审批,延期不足8个月或因监理人原因、或因验收单位交工验收时间迟延导致施工期监理服务期延长,均不做延期处理。竣工验收延迟引起的缺陷责任期的监理服务期延长,不做延期处理。监理服务期延期应为实际监理工作时间的延长,因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时间推迟导致监理工作未能按逾期及时开始,从而使得监理服务期结束时间推迟不属于延期。”监理合同文件第九章合同通用条款6.3.5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约定:“发包人采用总价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向监理人按月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人于每月7日前将上月监理服务费支付申请上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支付申请后7日内予以审批,在批复后14日内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监理合同文件签订前,湖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按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要求实际派员提前进场,监理合同文件签订后,因施工项目建设资金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缓慢,施工阶段监理期从2012年2月结束延长至2013年10月结束,延迟20个月。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监理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1411920元,未付其余费用。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浏高速房建监理处报来申请增加监理服务费的报告后,制作了日期显示为2014年7月23日的关于长浏高速项目建设房建工程监理申请增加监理服务费的复核请示呈批(报)件,并附“关于房建监理申请增加监理服务费的审核说明”及相关监理费计算式,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在该呈批(报)件上签署同意意见,落款时间显示为2014年7月24日。根据“关于房建监理申请增加监理服务费的审核说明”内容,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付原告前期提前进场监理服务费352514元,延期监理服务费619268元,交警、路政附加工作监理费395492元,交工验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服务费470640元按合同不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监理合同文件、呈批(报)件、关于房建监理申请增加监理服务费的审核说明、监理费计算式、银行支付凭证、进账单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文件,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湖南省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前身,其权利义务由原告承继。原告履行监理义务后,双方之间虽未进行实际结算,但被告在收到原告报来申请增加监理服务费的报告后,制作了关于长浏高速项目建设房建工程监理申请增加监理服务费的复核请示呈批(报)件,且被告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在该呈批(报)件上签署同意意见,应视该呈批(报)件所涵盖的内容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原告虽陈述其延期监理服务费以实际延长月数20个月扣除8个月免监理服务费期限后按监理合同文件约定的施工阶段监理费用标准计算,但实际延期施工期间是否监理人员全员驻守工地无证据证明,原告亦未在延期施工期间及刚结束后向被告提交驻守工地人员情况及相应监理费用的相关审批报告,故关于延期监理服务费仅能以被告在呈批(报)件中确认的数额为据。原告主张相关监理费用延期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前期提前进场补偿监理费虽未约定具体支付时间,但属监理合同文件签订前实际形成的费用,按照交易习惯,该笔费用本应在监理合同文件签订前完全支付,故前期提前进场补偿监理费逾期支付利息应以2011年3月10日作为利息计算起点,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为194852元;交警、路政附加工作监理费及延期监理费虽未约定支付时间,但该部分监理服务应视为在整个施工期间监理服务结束时同时完成,故该部分监理费逾期支付利息应以监理服务结束时的2013年10月的下个月2013年11月1日作为利息计算起点,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其中交警、路政附加工作监理费逾期支付利息为149745元,延期监理费逾期支付利息为231654元;依照监理合同文件,缺陷期监理费最迟应在缺陷期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缺陷期实际于2015年10月结束,故缺陷期监理费逾期支付利息应以次月即2015年11月1日作为利息计算起点,计算至原告起诉之日为111782元。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提供的证据和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质证、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8379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88033元。
二、驳回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704元,由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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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 德
人民陪审员 鲁 武
人民陪审员 刘湘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晴旺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