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金农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财保1054号
申请人: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9640XW,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远大二路236号天园通信技术研发基地研发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唐亮,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宇,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499号4楼、8-14楼。
负责人:李友意,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金农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898537J,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功。
申请人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农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482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纠纷进入诉讼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农生物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5482元或查封、扣押其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497元,由申请人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肖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思雅
书记员王思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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