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松,董事长。
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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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 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晴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