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民初22056号
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远大二路236号天园通信技术研发基地研发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唐亮。
委托代理人王辉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9年0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代理人李虹云,系***哥哥。
第三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509房。
法定代表人罗天鹏。
委托代理人徐丰林,湖南大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服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湖南中通锦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锦名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通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辉宇,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虹云,第三人中通锦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丰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通服公司请求判令:无需对第三人中通锦名公司应向***支付的加班工资12574.49元及经济补偿金77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自2014年中通锦名公司与中通服公司达成劳务派遣或劳务外包的合作关系,该中通锦名公司指派技术人员至中通服公司项目提供服务,由中通服公司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因此到中通服公司凤凰磁浮项目提供监理服务。然而在其履职期间,未能尽到工作职责,且在工作沟通和安排上无法满足业主单位及联合监理部的要求。致使业主单位来函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等。后按照和中通锦名订立的《技术服务外包框架合同》将***退回。中通服公司非用人单位,不应承担仲裁裁决事项。遂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自2014年12月开始中通服公司负责人张智文就通过qq邮箱给***安排工作,双方至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业主单位发送的《关于加强现场监管的函》提出更换监理并非***,且也是要求分管领导梳理监理共作;***未收到将其退还中通锦名公司的函,只收到将其从凤凰项目退回中通服公司的《员工退回申请表》,但该表并未有分管领导和经理签字,也未盖章。***直到2021年8月25日离职前一直在中通服公司项目工作;打卡记录可以证明加班事实;***因中通锦名公司无故拖欠工资、加班工资,以胁迫等手段逼迫***离职,提交离职报告三十天后也未结算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等。中通服公司与中通锦名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第三人中通锦名公司辩称:支持中通服公司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庭审调查以及举证、质证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2020年1月1日,中通服公司和中通锦名公司第一分公司订立《技术服务外包框架合同》一份,约定中通服公司将部分业务交由中通锦名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代理,要求该公司人员到中通服公司的服务场所,利用中通服公司的服务工具和设备,为中通服公司提供相应服务,中通服公司应向中通锦名公司支付服务费。
2、中通锦名公司与***自2015年1月1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最后一次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止,约定***的工时制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此未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2020年8月23日,***由中通服公司集客二分公司调往其集客三分公司的凤凰磁浮项目任监理。2021年4月20日,凤凰磁浮文化旅游有限责任公司致函中通服公司,表明该公司启动机电工作以来存在问题有监理程序履行不到位,综合楼机电施工多处未按已发图纸监管等,并要求中通服公司分管领导现场驻点梳理监理工作要求,待监理工作正常开展,且经项目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离开。另对现场监理李立志严重失职行为提出批评,并要求更换机电现场监理,经项目公司考核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场监理。中通服公司收到此函后的当月28日至函中通锦名公司,载明该公司员工***在凤凰磁悬项目履职期间无法达到工作要求,应业主单位要求,更换机电总监代表,现退回。中通锦名公司又于同年4月30日向***发出限期到岗通知书,载明公司已收到集客三公司人员退回申请,我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已在2021年4月28日多次与您电话联系,请您在2021年5月6日到人力资源部报到,公司将重新安排岗位事宜等。
***于4月29日至2021年5月17日向中通锦名公司人力资源部沟通重新安排岗位的问题并于2021年5月6日向中通锦名公司报到。后***于2021年5月17日向中通锦名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表明因公司业务减少无项目安排而辞职。2021年8月25日,中通锦名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4、***离职前的工资由固定工资6033元(含岗位工资1500元、绩效工资2033元、其他津贴2500元)、加班补助/伙食补助、外勤补贴等组成。中通锦名公司向***已发放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应发工资总额144169.43元。另中通锦名公司发放***工资至2021年8月25日,其中5月份实发工资为6139.59元,6、7月份实发工资均为1806.59元,8月份实发工资为2900元。
***举证的考勤登记表显示其于2020年8月23日至31日共计出勤9天,其中休息日加班2天,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同年8月1日至21日共计出勤19天,其中休息日加班4天。中通锦名公司向***支付的2020年8月工资中有加班工资460元。***举证的“考勤APP”、“APP打卡记录”、“监理部上班时间”能证明其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班32小时,休息日加班177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23小时。中通锦名公司未举证证明加班工资的支付情况。另中通锦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公司不受理员工个人的加班申请,员工未经公司安排并取得《加班任务通知单》,主动自愿加班,虽有考勤记录及其他证据证明员工虽在工作场所的,均不能记为加班,也不享有法定的加班待遇。
5、本案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2028号裁决书,认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4000元每月(6033元-2033元),并裁决中通锦名公司向***支付经济补偿77000元、加班工资12574.49元,中通服公司对中通锦名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通锦名公司、中通服公司均不服此裁决,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未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中通服公司是否应对中通锦名公司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与中通锦名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与该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非与中通服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中通服公司与中通锦名公司订立了《技术服务外包框架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为中通锦名公司人员到中通服公司的服务场所,利用中通服公司的服务工具和设备,为中通服公司提供相应服务。此实为劳务派遣关系,中通服公司为用工单位,中通锦名公司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未依法及时支付加班工资及应支付经济补偿均系用人单位中通锦名公司原因,而非因用工单位中通服公司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产生的法律责任。故中通服公司无需对中通锦名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其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2574.49元及经济补偿金77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12574.49元及经济补偿金77000元。
本案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伍丹文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丹丹
书 记 员 洪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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