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46号青年华都名苑1幢602室(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