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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24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46号青年华都名苑1幢602室(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湖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3民初31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苏建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潘 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