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闽江路248号金地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施瀚普,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3民初11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9109.4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9年2月27日、2019年10月1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及所有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同时,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400.69元,并进行了扣划,现该款已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的车籍档案,但该车辆现无法扣押。2019年10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于2019年10月1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执134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 孙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