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达绿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81民初1748号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13号楼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施瀚普,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兴安街5委。
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鹏、杨大勇、被告***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监理服务费127,643.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案件受理费由***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8月20日,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订立《黑龙江安达生物质发电项目建筑与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由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1,375,000.00元,监理服务期18个月。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2个月支付一次进度款,竣工前支付于80%,竣工验收并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后支付于90%,留10%的质保金,质保期2年。2016年3月,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黑龙江安达生物质发电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补充监理协议服务期从2016年3月6日起至机组整套启动72+24h试运行完成后顺延一个月。监理服务费每月76,389.00元,每两个月支付一次。现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届满,但***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仍拖欠监理服务费127,643.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工程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届满是事实,质保期2年,但两年期间出现多处质量问题。质保期满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质保验收,也没有质保验收单。欠款数额无异议。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协商,由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派人员到现场确认出现质量问题属于什么问题,但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派人到现场查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0日,***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与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合同约定:***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将***能生物质发电项目工程委托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理。监理范围:项目建设全过程所涉及的厂界范围内及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所有工程的施工、调试、验收及质量保修期内的监理。监理服务费1,375,000.00元,监理服务期18个月,开工日期:2014年8月6日,竣工日期:2016年2月6日。合同第三部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十一条第2项监理费拨付方法约定:本合同无预付款,合同签订后,2个月支付一次进度款,竣工前支付至80%。竣工验收并提交完整的监理资料后支付至90%,留10%的质保金。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无因监理原因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后予以付清。***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与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又于2016年3月签订了委托监理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委托人和监理人针对监理服务期延长事宜,在原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协商,签订本补充协议。监理服务费:每月76,389.00元,每两月支付一次。监理服务期:补充监理协议服务期从2016年3月6日起至机组整套启动72+24h试运完成后顺延一个月以便完成资料整理及移送工作,一个月后如需监理到场无偿配合。委托监理合同与补充协议签订后,案涉监理工程***能生物质发电工程于2017年10月2日竣工正式进行运营使用,并于2018年3月25日经验收合格,并移交监理资料。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撤离监理现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按2014年8月20日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预留原合同的质保金127,643.00元,其余的监理服务费已于2014年11月至2017年间支付给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现质保期已届满,***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清质保金127,643.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给付质保金127,64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举示的工程竣工报告证实了案涉监理工程已于2017年10月2日竣工正式运营使用,并于2018年3月25日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监理资料。***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虽只认可安装的工程竣工报告,对建筑工程的竣工报告、工程竣工证明、监理单位撤场申请报告及档案交接签证表有异议,主张系桑德环境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盖章验收的,***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并没有盖章确认验收合格。本院认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时已明确表示,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及质保期已届满,并在庭审时明确表示桑德环境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方,李洪建在2018年4月份之前是***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负责案涉工程。虽然建筑工程的竣工报告、工程竣工证明、监理单位撤场申请报告及档案交接签证表是桑德环境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安达生物质发电项目部盖章,但有***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李洪建签字确认,且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10月2日正式运营使用,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举示的工程竣工证明及监理单位撤场申请报告证实了案涉的监理工程已于2018年3月25日经验收合格,并移交了工程竣工资料。据此,应认定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3月25日经验收合格。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为两年,故案涉监理工程应于2020年3月26日质保期届满。***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审时明确表示,质保期届满时并未向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监理原因而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且在庭审时举示的照片也未能证实系因监理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在质保期届满时双方未确认监理工程的质量问题,但***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也未在案涉监理工程正式运营后及质保期届满时的合理期限内向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因监理原因而导致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据此,对***能生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给付质保金127,643.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关于***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因案涉监理工程质保期于2020年3月26日届满,双方在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期满经双方确认无因监理原因而导致的质量问题后,30个工作日内结清。据此,***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自2020年4月27日起向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逾期应当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并没有约定,故应按法律规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以本金127,643.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服务费127,643.00元;
二、***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27,64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00元,由***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