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1281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湘江路13号楼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施瀚普,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达市兴安街5委。
法定代表人:刘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127,643.0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被执行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车辆、机械设备被其他案件查封并处置,被执行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待发现被执行人***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能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付彦辉
审判员  张兴安
审判员  刘东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