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83民初1966号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瀚普,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涵,公司员工。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监理费质保金12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德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120万元,监理服务期18个月,工程验收竣工后留10%质保金,质保期2年。2016年3月,双方又签订监理延期补充合同,监理服务费按原合同执行。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满,被告仍拖欠原告质保金12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成立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纠纷,该合同纠纷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范围。原、被告双方在委托监理合同第12页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因此,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00元,返还原告135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施世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悦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