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83民初4077号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监理公司)与被告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环保)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佳环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监理费质保金12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原、被告签订《德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120万元,监理服务期18个月,工程验收竣工后留10%质保金,质保期2年。2016年3月,双方又签订监理延期补充合同,监理服务费按原合同执行。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满,被告仍拖欠原告质保金12万元。
德佳环保未答辩。
因本案系对被告德佳环保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德佳环保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原告电力监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监理工作总结、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据此,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8月,德佳环保与电力监理公司签订了《德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电力监理公司为德佳环保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120万元,监理服务期18个月,工程验收竣工后留10%质保金,质保期2年。2016年3月,双方又签订监理延期《补充合同》,监理服务费按原合同执行。2016年8月2日,德佳环保为电力监理公司开具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18年8月1日质保期限届满。2020年,德佳环保的反应塔脱落,致使德佳环保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转。该工程的监理工作在电力监理公司工作服务范围内。
本院认为,电力监理公司与德佳环保签订的《德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2020年,德佳环保的反应塔脱落,致使德佳环保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转,该工程的监理工作在电力监理公司工作服务范围内。由此说明,电力监理公司向德佳环保提交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应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电力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德佳环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本次诉讼的抗辩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