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83民初4077号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监理公司)与被告德惠市德佳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佳环保)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力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佳环保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力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监理费质保金12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事实及理由:2014年8月,原、被告签订《德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120万元,监理服务期18个月,工程验收竣工后留10%质保金,质保期2年。2016年3月,双方又签订监理延期补充合同,监理服务费按原合同执行。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质保期已满,被告仍拖欠原告质保金12万元。 德佳环保未答辩。 因本案系对被告德佳环保公告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德佳环保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原告电力监理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监理工作总结、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据此,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8月,德佳环保与电力监理公司签订了《德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电力监理公司为德佳环保提供监理服务,监理费120万元,监理服务期18个月,工程验收竣工后留10%质保金,质保期2年。2016年3月,双方又签订监理延期《补充合同》,监理服务费按原合同执行。2016年8月2日,德佳环保为电力监理公司开具工程竣工验收证书,2018年8月1日质保期限届满。2020年,德佳环保的反应塔脱落,致使德佳环保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转。该工程的监理工作在电力监理公司工作服务范围内。 本院认为,电力监理公司与德佳环保签订的《德惠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筑及安装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合同合法有效;2020年,德佳环保的反应塔脱落,致使德佳环保的工作不能正常运转,该工程的监理工作在电力监理公司工作服务范围内。由此说明,电力监理公司向德佳环保提交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应承担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电力监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德佳环保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本次诉讼的抗辩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