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执6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经开区南岗区集中区湘江路13号楼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7578678598J,住所地富裕县***三街佳合春天8号楼。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