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227执6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经开区南岗区集中区湘江路13号楼E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7578678598J,住所地富裕县***三街佳合春天8号楼。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电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能生物质电力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