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11执747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百丈东路648弄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08891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徽贵苑32-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887302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8)皖0111民初12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诉讼阶段,本院以(2018)皖0111民初121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账户12×××56)55000元,现进入执行程序,该款自动转为执行款项,至今,现被执行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信誉保证金50000元,案件诉讼费2420元,执行费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合计5343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众鼎招标造价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你处账户上信誉保证金50000元,案件诉讼费2420元,执行费6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合计5343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方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詹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