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初124号

原告:***,女,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欢,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绿岛路88号。

负责人:杨励刚。

被告: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百丈东路648弄6号。

法定代表人:郑锋。

被告:舟山市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银雁路100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陈顶峰。

诉讼代表人:乃菲莎?尼合买提。

原告***与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敏

审 判 员  许旭涛

审 判 员  刘燕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戎 喆

代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