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民初124号
原告:***,女,199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方欢,男,198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绿岛路88号。
负责人:杨励刚。
被告: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百丈东路648弄6号。
法定代表人:郑锋。
被告:舟山市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银雁路100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陈顶峰。
诉讼代表人:乃菲莎?尼合买提。
原告***与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工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市半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同日收到《诉讼费预缴通知》,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曹 敏
审 判 员 许旭涛
审 判 员 刘燕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戎 喆
代书记员 张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