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05执118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工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648弄6号,组织机构代码:1440889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正大巷32号9幢3-9号,组织机构代码:56704411-9。
法定代表人:庞赛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工正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甬鸿置业有限公司[(2015)甬北民初字第01506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奥丽赛商业广场已被本院查封,但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房已被中院查封,本案待参与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浙0205执1186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方晓亭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