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9014号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利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春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山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贺发才。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朝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垚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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