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民初9014号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钱利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基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梁春媚,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山阳县职业教育中心,住所地:商洛市山阳县。
法定代表人:贺发才。
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华阳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山阳县职业教育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江苏***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任朝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张  垚
书  记  员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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