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10327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黎明四街7-2号9门2-1,统一信用代码210104000024746。
法定代表人:满守庸。
被告: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68号2-24-2,统一信用代码210102100043633。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