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建新恒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3615号 原告: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黎明四街7-2号9门。 法定代表人:满守庸,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建新恒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建设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建新恒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品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奕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