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13215号
原告:北京中住建业技术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五层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180954767。
法定代表人:张广平,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金光,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淮安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37658。
法定代表人:张国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住建业技术培训中心诉被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中住建业技术培训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北京中住建业技术培训中心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孟昕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萧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