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582民初1292号
原告路民有,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
被告**,男,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清苑县。
被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裕华区槐安东路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37658。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路民有与被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审理中原告路民有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民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