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开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7137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钢诉被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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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任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