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张开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071376-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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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任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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