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857号之二
原告:***,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慧,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汪霞,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25元,保全费1,6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晶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茜兰
附:本裁定书法律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