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804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1栋2单元28楼1、2、3、4、5号。

法定代表人:汪霞,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