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民初804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1栋2单元28楼1、2、3、4、5号。
法定代表人:汪霞,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 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