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0038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