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4民初10038号之一
原告:***,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总部基地三色路五冶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国泰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1元、保全费670元,共计1,38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