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4765号
原告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建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四川冠州道路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荔
书记员  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