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1921号之一
申请人: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1幢4楼1-4、39-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川0106民初1192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8165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后,本院依法冻结了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2019年11月26日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私下达成一致意见,故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16500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