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1921号之三
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9月18日出生,羌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1幢4楼1-4、30-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洪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洪雅县将军乡***2号。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管理委员会员工。
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洪雅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5元,减半收取计5982.5元,保全费4602.5元,共计10585元,由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