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1921号
申请人: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科工园三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黄先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红,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1幢4楼1-4、39-41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宇,职务不详。
申请人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16500元财产进行保全,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提供保函对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眉山多能电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816500元的财产;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二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凌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卢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