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鑫金工发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0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鑫金工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平路100号1栋4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东,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69号1幢4楼1-4、39-41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巧,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天翊,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市鑫金工发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宏基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6民初11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成都市鑫金工发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088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仇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桂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