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遂平县文城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8民初503号
原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建设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王领,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河,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1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文兵,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遂平县文城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遂平县文城乡文城街。
法定代表人汪金,任该乡乡长。
原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遂平县文城乡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继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