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油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74民终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鹏维,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文军,辽宁中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科研北街52号。
法定代表人:孙力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广恕,该公司企管法规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亮,辽宁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鹏维因与被上诉人辽宁恒鑫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8)辽7401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鹏维于2019年3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曾鹏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鹏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曾鹏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旭彪
审判员  吴 蕾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