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4167号
申请执行人: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19916693X,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通港大道89号。
法定代表人:钱捍。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7631683,住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6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23)辽0112民初43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阶梯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故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辽0112民初4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3)辽0112民初43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