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6512号
原告:***,男,199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基云、江娟,浙江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时代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胜山西路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49131360。
法定代表人:陈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汀、裘机明,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城关车站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7204972037。
法定代表人:陈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黎辉、刘双丁,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胜达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河上镇祥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54504431。
法定代表人:方吾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强,浙江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3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42330。
法定代表人:陆奇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浙江浙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谷秀华,男,196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杨敏,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开平,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被告:肖成,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余***时代广场开发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科技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范 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