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82民初934号
原告:***,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9月21日出生,系原告***的父亲,住慈溪市。
被告: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1447942330)。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奇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84469644X8)。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63837)。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原告冯筠凯诉被告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