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1081行初72号
原告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百路338号。
法定代表人陆奇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洪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688号1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法务。
第三人台州市椒江区绿色药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455号。
法定代表人XX洪,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区绿色药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诉讼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洪也、***,第三人浙江五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台州市椒江区绿色药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洪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对其诉权合法处分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东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包荷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