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5-05-2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建民催字第17号
申请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立新,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由交通银行南京汉中门支行出具的出票日期为2010年2月3日,票号为0331XXXX、金额为5万元、申请人为江苏交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无锡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的银行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陈麒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