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2-2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建南商初字第25号
原告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园6栋。
被告***,男,汉族,1960年11月9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971元,减半收取69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高福罡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