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建民初字第2239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
法定代表人***,交投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翰,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璐,交投公司部门主管。
原告计明华诉被告交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交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计明华诉称,原告于2008年5月应聘至被告处工作。原告的工资形式包括工资、年初奖、年中奖和年终奖,并且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2011年底,原告被迫离职时被克扣应发奖金3万元。原告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仲裁请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支付原告2011年度奖金3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交投公司辩称,原告于2008年5月应聘至被告处工作。被告每月按时发放工资,还在年中与年末按考核结果给予奖金。但并非原告所述工资包括年初奖,奖金也并非每年度都有一定幅度的增长。奖金的发放除了按考核标准考核外,还与公司的效益挂钩,任何企业也无法做到每年度都有增长。原告2010年10月中旬之前在招标代理部工作,因原告工作能力一般,之后调到交通工程部。这两个部门的职能与所承担的工作不同,产值与效益也存在相当大的差异,奖金也有差异,招标代理部奖金高于交通工作部。另外,原告在交通工程部工作期间,数次发生拒绝服从工作安排的情况,部门负责人不给予其奖金也不为过,但考虑到原告生活上的经济压力,还是按其工作表现和所承担的工作以及对企业所做的贡献,给原告发放了2011年度奖金,没有扣发其奖金。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2008年5月被招聘到交投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安排乙方在技术岗位从事技术工作,每月10日发放工资,每月工资1350元”。2010年10月中旬之前***在该公司招标代理部工作,之后调到交通工程部。2012年1月31日***向交投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交投公司于2012年2月1日作出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交投公司除每月给员工发放工资外,每年有一定数额的奖金。***2010年的年终奖金为50600元,2011年的年终奖金为20000元。2012年6月11日***以交投公司克扣其2011年年终奖金30000元为由,向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交投公司支付2011年年终奖金30000元。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17日作出宁劳人仲案字(2012)第58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对***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结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认可2011年度公司效益下滑,公司员工年终奖金有所下调,愿意在2010年年终奖金50000元(2010年实际年终奖金为50600元,***放弃主张600元。)的基础上下调30%。***明确诉讼诉求为补发2011年度年终奖金。
以上事实,有***、交投公司当庭陈述、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辞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即构成劳动关系,劳动者完成了工作任务后有权获得劳动报酬。***诉称交投公司向其发放的2011年度年终奖金为20000元,还有30000元未发放。庭审中,***认可公司效益下滑,对于其2011年的年终奖金同意在2010年度奖金数额的基数上下调30%,按35000元发放。扣除已发放的20000元,交投公司应当再发放15000元奖金。***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已尽了举证义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用人单位虽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劳动报酬。但报酬的确定应当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要做到合理性。交投公司认为对***2011年度奖金发放是足额、合理的没有克扣,但交投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法院对交投公司作出了释明,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据,但交投公司一直未提交,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补发2011年度年终奖金15000元。
本案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卉
审判员曾牛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