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23财保82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申请人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065819R。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东路**。
法定代表人:古德军。
被申请人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0RJ580N。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东路**/div>法定代表人:路树生。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1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原名核工业第五研究设计院)、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保全金额为11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