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3民初680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0065819R6(10-12)。
法定代表人:古德军。
被告: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东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MA40RJ580N。
法定代表人:路树生。
原告***与被告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中核五院岩土工程河南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建辉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