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4民初497号
原告: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中原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17006581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天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商务中心区长安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502LK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天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中核五院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玥